經濟導報記者 劉勇
近日,《〈濟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下稱《細則》)面向社會征集意見!都殑t》擬規(guī)定,區(qū)人民政府作為房屋征收主體,且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超過300戶或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超過3萬平方米的,由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經濟導報記者注意到,現行的《〈濟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實施細則》(下稱《辦法》)由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21年1月印發(fā)實施,有效期5年。結合近年來濟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實際情況,相關部門前期進行了修訂并形成了征求意見稿。
經濟導報記者對比發(fā)現,《細則》對《辦法》進一步細化,提高了可操作性。如《辦法》中稱,“征收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非住宅房屋,補償時應當按照規(guī)定扣除政府收益部分”,但并沒有給出如何扣除政府收益部分。對此,《細則》細化分類,擬規(guī)定: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后,認定為合法建筑的,住宅房屋可按照不高于同類型有證房屋價值的95%進行補償;非住宅房屋根據實際用途,工業(yè)類建筑可按照不高于同類型有證房屋價值的93%進行補償,辦公類建筑可按照不高于同類型有證房屋價值的94%進行補償,商業(yè)類建筑可按照不高于同類型有證房屋價值的95%進行補償。
房屋征收過程中,被征收房屋存在產權或使用權糾紛,由于種種原因,導致超過簽約期限當事人仍未達成協(xié)議。對此,《細則》規(guī)定,“待房屋所有權人明確后,由房屋所有權人繳納差價款。”
此外,對于征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成補償協(xié)議的,待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抵押人解除抵押權后,房屋征收部門方可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達不成補償協(xié)議的,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依法保障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