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記者從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新聞發(fā)布會獲悉,《山東省齊長城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省人大常委會7月、9月會議兩次審議,于今天表決通過。《條例》按照“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的工作方針,科學協(xié)調齊長城保護與沿線區(qū)域生產、建設活動之間的關系,為有效保護齊長城提供了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
齊長城是長城的重要組成部分,修筑于春秋戰(zhàn)國時期,是我國現(xiàn)存有準確遺跡可考、年代最早的長城。山東省司法廳一級巡視員齊延安說,近年來,山東高度重視齊長城保護工作,齊長城總體保護狀況得到明顯改善。但隨著城鄉(xiāng)建設快速發(fā)展,齊長城保護工作也面臨諸多新問題和新挑戰(zhàn),包括地方政府主體責任有待強化、長效保護機制還不完善、監(jiān)督管理存在缺位、基礎研究相對滯后、宣傳展示力度需要加強、社會參與積極性未充分調動等。
2006年,國務院頒布實施了《長城保護條例》,北京、甘肅、山西、寧夏、河北等地也先后出臺了長城保護地方立法。為切實解決齊長城保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有必要在總結山東省實踐經驗、借鑒外省立法成果的基礎上,通過地方立法為山東省齊長城保護工作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仲泉介紹,《條例》共6章49條。針對齊長城線長面廣,跨多個行政區(qū)域,位于行政區(qū)劃邊界的點段較多的情況,《條例》規(guī)定齊長城位于縣(市、區(qū))行政區(qū)域邊界的,毗鄰的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溝通協(xié)作機制,落實管理責任,共同做好齊長城保護工作。
同時,為保證齊長城保護機構選擇的針對性和合理性,《條例》規(guī)定保護機構由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提出、由省政府確定,提出各級文物部門所屬博物館、文物保護中心、文物管理所等具有文物保護職能的單位,以及參觀游覽區(qū)、自然保護地等的管理機構,可以確定為齊長城保護機構,并對保護機構的職責進行了細化。這是在線性文化遺產保護方面實現(xiàn)的重要創(chuàng)新。
《條例》規(guī)定了齊長城保護工作具體要求,包括開展齊長城資源調查、保護規(guī)劃編制、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劃定、保護機構確定、保護標識設立、建設工程管控、用地管控、禁止行為、風貌保護、修繕保護、搶險保護等。通過設置齊長城巡護公益性崗位、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加強對齊長城的巡查、看護。
《條例》鼓勵開展科學研究,明確目標方向;對齊長城國家文化公園建設、齊長城點段參觀游覽區(qū)建設與管理等作出明確規(guī)定,對社會力量參與齊長城保護和利用的方式、途徑等提出了明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