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導報記者 杜海
泰安市郵政管理局日前披露的“泰安郵處〔2022〕1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22年9月29日,該局執(zhí)法人員依法對泰安市譽通快遞有限公司進行日常檢查時發(fā)現,公司工作人員田某的培訓記錄簽字和考核記錄簽字筆跡不一致,存在代簽行為,且考核記錄未記錄考核結果;新入職員工魏某某崗前培訓記錄,未記錄考核結果。
該公司未按規(guī)定對從業(yè)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四款規(guī)定,應予以處罰。依據《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guī)定,泰安市郵政管理局對該公司罰款1萬元,并責令公司自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7日之內改正違法行為。該處罰決定日期為2022年11月2日。